外贸术语:光票信用证
2012-05-23 浏览:4835 次
信用证的种类是多种多样,而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信用证,可分为不同的信用证。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属于信用证的一种类型。受益人在请求议付或者付款时,无需提交货运单据,而只需提交汇票或发票。但是信用证都是银行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承诺,光票信用证也不例外。由于光票信用证运用较少,客户需要主动承担对其风险大的信用证,因为常理而言,商家不会愿意无缘故地自己承担更大的风险。在贸易中光票信用证可以起到预先支取货款的作用,贸易结算中的预知信用证和非贸易结算中的旅行信用证都属光票信用证。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报关员考试报名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信用证的特点1.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